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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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市润州区火小珑坎火锅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8096479号“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或销毁其经营场所带有“小龙(龍)坎”标识的店内广告、门店装潢、营业用具等; 二、被告镇江市润州区火小珑坎火锅店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使用时表明全称,不得随意简化; 三、被告镇江市润州区火小珑坎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1元,由被告镇江市润州区火小珑坎火锅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