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

二、限被告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告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20-06-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