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 山东省曹县壮大食品有限公司 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山东曹县壮大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菏工商成抵登字2015第0071号)在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的价款3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聂秀款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郓房字第××号、郓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在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的价款3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