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
菏泽市牡丹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兴分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借款本息23990元及利息45914.77元(上述利息截止到2020年4月15日。之后利息,以2399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以其垫付款额为限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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