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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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原告陈石养、黄荣、黄凤英、黄土生、黄志连支付保险赔偿款192558.05元。 二、驳回原告陈石养、黄荣、黄凤英、黄土生、黄志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69元,由原告陈石养、黄荣、黄凤英、黄土生、黄志连负担356.11元,被告***负担207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