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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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市嘉辉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湛江市嘉辉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酒精款人民币1147288元及支付以本金人民币114728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被告湛江市嘉辉药业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62.80元,由被告湛江市嘉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