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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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明发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13民初304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113民初3044号 当事人 原告 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9134043H。 负责人:王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驹,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 无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99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明发锦绣华城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此小区业主。涉诉房产住宅房屋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被告拖欠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物业费。 被告 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第三人述称 无 查明事实 房屋地址 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 房屋面积 118.17平方米 收费标准 每平方米每月1.7元 欠费时间 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9月30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原告与明发锦绣华城住宅小区的开发单位明发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服务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期间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虽未到庭答辩,结合原告所服务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及生效判决,可以认定原告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足之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院酌定对原告主张的2017年4月5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按照80%的标准计算,减免后被告应交物业服务费为2228.53元。2018年6月之后,经过原告整改,园区整体环境趋于完善,故被告应当正常缴纳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之间的物业费,该期间物业费为3214.22元,被告应交物业费共计5442.75元。一个园区环境的良好运转与物业公司的服务规范程度,业主素质、园区的自然老化程度、房屋建筑质量、交费率、物业费标准的高低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小区的正常管理会造成影响,影响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5442.7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段文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歆笛
书记员 丁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