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15475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53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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