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伊春黑尊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春黑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69000元; 二、被告伊春黑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16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被告伊春黑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3元,由原告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