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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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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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276号

原告: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超、陈正,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卜启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朱墨,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良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辉亚,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德利恒棉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先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前奋,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裕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德利恒棉业有限公司、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志华

人民陪审员王伦章

人民陪审员丁太国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金铭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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