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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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项下损失:医疗费108798.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121528.90元,由被告长安保险临沂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 二、原告***伤残项下损失: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9720元、交通费4710元、伤残赔偿金382605.60元、精神抚慰金4200元,合计428235.60元,由被告长安保险临沂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费用项下赔偿110000元。 三、原告***车损费用损失:车损为2310元,由被告长安保险临沂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费用项下赔偿2000元。 四、原告***程序性项下费用:评估费300元、鉴定费2200元、医疗费用项下余额111528.90元、伤残项下余额318235.60元、财产损失项下余额310元,合计432274.50元,由被告长安保险临沂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9682.35元。 五、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67)。 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5796元,由原告***负担696元,由被告***、被告***负担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本告知为书面告知,不再另行通知,逾期即视为未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