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46291.5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512.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99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9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61元,本院予以退回1648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99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鉴定费5346元,由原告***负担案件鉴定费342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鉴定费4854元,被告***负担案件鉴定费150元。原告***先行垫付鉴定费3450元,被告富德财险先行垫付鉴定费1896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垫付的鉴定费295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垫付的鉴定费150元,拒不付还的,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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