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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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下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大旺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708500-201*******084541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余额404186.40元、利息6134.89元、本金罚息141.74元和利息复利87.78元,合计410550.81元(逾期利息、罚息和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23日,之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6422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58号华阳嘉园8号楼1903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04.5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