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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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1民初49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670300045R。 法定代表人:田存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烨,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9,849元。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飞达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云青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