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1民初49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670300045R。

法定代表人:田存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烨,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9,849元。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飞达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云青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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