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758.4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0758.4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依法享有对被告***所设定的抵押担保物,即位于临沂市××花园××小区××楼××单元××室在其贷款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元,减半收取195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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