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384.9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103.80元,以上合计137488.7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0元,由被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370元,被告***负担87.50元,原告***负担1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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