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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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怀来县金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至,以6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月利率0.788125%计算;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月利率1.57625%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被告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