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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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19)陕0430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19)陕0430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失费,合计368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合计50411.64元的95%即47891.06,以上共84691.06元。 三、变更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19)陕0430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合计50411.64元的5%即2520.58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于户名为被上诉人***的陕西信合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100元,由被上诉人三门峡金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