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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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金9980303.39元。 二、被告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违约金100万元,并支付垫付款9980303.39元的罚息(按0.5‰日利率自2014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垫付款实际归还日止)。 三、被告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可与被告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协商,以双方约定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神泉路中段北侧的抵押房产及其一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数额在合同中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对以上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680元,由被告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