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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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行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1038.14元及截至2017年8月24日利息19937.35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行支付自2017年8月25日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以91038.1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