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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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城市沁辉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城市沁辉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至2020年5月14日的利息为22002元;2020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需补交55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被告晋城市沁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