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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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 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约金8000元给上诉人***、***;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上诉人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元,上诉人肖汉负担15元;***、***多预交一审诉讼费75元,一审法院应予退回。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诉讼费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