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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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市青于蓝广告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管理案 |
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责令被告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河源市青于蓝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源市高新区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