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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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济宁恒顺物流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旭东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济宁恒文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济宁恒顺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23240元、施救费26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负担223元,原告济宁恒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8元;鉴定费用2600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负担2025元,原告济宁恒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75元(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