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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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催8号民事判决; 三、确认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为票号3130XXXX/26651450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人; 四、西安浩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款项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合计2100元,由被上诉人西安浩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