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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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保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 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保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66070元及欠息(欠息包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21日的欠息为22050.5元,从2019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鹤农商借字[2019]第100***********96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付);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江门市保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6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11465.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负担313.91元,被告江门市保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151.7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1151.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保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连带补缴诉讼费111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