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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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江门市汎港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280635.7元及利息(以工程款40280635.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40280635.7元范围内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已施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且已办理备案的房屋买受人; 五、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汎港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75705.37元。 六、驳回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江门市汎港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25126元(怡福公司已经预交),由怡福公司负担93555元,汎港公司负担23157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71230元,反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76230元(汎港公司已经预交),由汎港公司负担171612元,怡福公司负担4618元。本案鉴定费862160元,由怡福公司负担241842元,汎港公司负担620318元。怡福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6953元【已预交325126元-应负担(93555元+461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汎港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26953元【应负担(231571元+171612元)-已预交17623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8305元。其中,汎港公司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30元(汎港公司已经预交),汎港公司负担166743元,怡福公司负担4487元。怡福公司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75元(怡福公司已经预交105680元),由怡福公司负担114487元,由汎港公司负担22588元。汎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8101元【应负担(166743元+22588元)-已预交171230元】。怡福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294元【应负担(4487元+114487元)-已预交1056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