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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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7322.71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户名:鱼台县人民法院;账号:93×××6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2143元、原告***负担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