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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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 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88174040.14元及利息(其中垫付款6200万元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其中26174040.14元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万元。 三、对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详见抵押物清单附件,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2022019007503)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债权数额110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670元(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