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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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雅香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 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雅香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借款本金48119941.31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如下:1.编号为2014年洛南借字第114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利息以10299941.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88%计算;2.编号为2014年洛南借字第0042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利息以134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33%计算;3.编号为2015年洛南借字第001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利息以108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207%计算;4.编号为2015年洛南借字第007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利息以1356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207%计算。上述利息均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洛阳雅香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产生的逾期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如下:1.编号为2014年洛南借字第114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利息以10299941.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32%计算;2.编号为2014年洛南借字第0042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利息以134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995%计算;3.编号为2015年洛南借字第001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利息以108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9.3105%计算;4.编号为2015年洛南借字第007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利息以1356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9.3105%计算。) 三、被告***、***、***、***、***、***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按上述还款数额在最高额抵押数额内对被告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1幢0201、0203,0101,0405、0102、0103、0401,0202(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第××号,第00051685号,第00051673号、第××号、第00051682号、第××号,第00051680号)的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洛阳雅香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9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984元,由洛阳雅香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