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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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形成的关于“同意解除***的股东资格,对公司章程作进一步修改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二)”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二)无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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