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15494.72元,期内利息54万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4年8月12日为1053000元(150××××0*14.4%*1.3/360*135天),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915494.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加收30%计算],复利(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以期内利息6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以期内利息18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以期内利息16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以期内利息5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利息527547.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加收30%计算)。

二、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万元。

三、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高频加热设备1台等92项,具体见附件)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60元(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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