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乐门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乐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4万元、保证金3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0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204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湖北乐门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4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湖北乐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缴款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时,必须在银行凭据用途栏内简要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