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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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240907.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0元(已预收2565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