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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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浦菲尔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票据款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安徽省浦菲尔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