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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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市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鑫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8557.29元及利息32390.10元(该利息暂计2020年3月5日,该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息至本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桂林市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本案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灌阳县文市镇新市场路61号3#102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桂(2017)灌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77号】抵押物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14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07元,由被告***承担,多余的诉讼费310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21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市高新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