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5146060元,支付截至2019年2月27日的逾期利息737058.56元、正常利息17384.32元、罚息38661.45元、复息80483.19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28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于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53938元,减半收取26969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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