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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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元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民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即“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于2019年2月27日解除”,“民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7日起以每天3,000元计算至1178.15万元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每天3,000元计算至1265.82万元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民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高性能医疗器械项目3#楼、4#楼、5#楼、6#楼、地下室、非机动车棚及地库出入口、门卫工程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民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179,896.2元; 四、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民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443.97万元为基数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3,392元,由河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924元,由民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0,468元。保全费5,000元,由民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0,468元,由民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