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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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03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91947320C。 法定代表人: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彰,安阳市北关区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2259576M。 法定代表人:李海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按本金70000元从2012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334746.66元;三、驳回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404746.6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 被执行人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晓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