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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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马支行 宁晋县美雅特家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晋县美雅特家具厂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马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512.5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马支行有权以被告宁晋县美雅特家具厂抵押登记的自动雕刻机、LH-050型号烘干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宁晋县美雅特家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