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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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立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支付货款711289元以及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55644.5元,并以欠付的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00元,由原告***负担1298元,被告***负担14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