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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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定金100,000元; 二、被告辽宁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967,127元; 三、被告辽宁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967,127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28元,被告辽宁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6,500元、原告***承担1,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