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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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富之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力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镇沅金鹏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富之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冠县力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687924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以20164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879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镇沅金鹏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对上述被告山东富之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镇沅金鹏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富之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冠县力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91元减半收取17145.5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冠县力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496.5元;由被告山东富之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649元,被告镇沅金鹏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