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襄阳楚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襄阳楚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1129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以116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楚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襄阳楚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原告襄阳楚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4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