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襄阳硅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4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硅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景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襄阳硅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俊 审判员严庭东 审判员刘丹丹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郭明月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