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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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液化空气永利(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液化空气永利(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92元,减半收取计4696元,由原告液化空气永利(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