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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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宏丰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宏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租赁押金和租金共计123500元; 二、限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43450元; 三、限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损失1975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535元(***已预交),由***负担166.25元,鑫宏丰公司负担1368.7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505.12元(鑫宏丰公司已预交),由***负担701.96元,鑫宏丰公司负担80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