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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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974.2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45974.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