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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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残疾赔偿金94547元、残疾器具费618元、交通费550元、误工费878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共计214321元(医疗费915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3270元、误工费18510元减去交强险赔付的8785元、护理费24680元减去扣减无责方交强险的1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1841元、鉴定费2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