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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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40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巨鑫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与刘玉兰共同共有的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公园18幢1单元22层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867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巨鑫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西湾路的工业用地[不动产单元号:420607001023GB00047F00010001,产权证号:鄂(2017)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04874号]; 四、以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巨鑫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不超过400万元为限; 五、查封担保人方洋购买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红星国际第6幢2单元6-2-21-3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Y201607125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如不申请,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